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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从事下列生产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报核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⑴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⑵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⑶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条、 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县域内兴办猕猴桃贮藏、加工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以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
  第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核准,返还按税法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50%。已享受15%税率优惠的企业,返还已征所得税额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减免期满以后十年内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在旅游度假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荒山、荒坡上从事农业科技开发、生态建设以及小流域治理和开发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第八条、 地方所得税为税率为3%。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农林牧渔、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 属于《周至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和《周至县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电力增容费,其它电力增容费按50%征收,并可延期或分期支付。
  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
  第十条、 国外企业转让的技术免征营业税;属于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二条、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土地使用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西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周至县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便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兴办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的,土地出让金优惠50%;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产品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经财政部门批准,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由企业上交的地方税中逐年返还。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土地出让金按照县城规划区,县道以上公路沿线、旅游、工业开发区,平原乡村和山区乡村4个标准的50%收取;外商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的30%收取。但按照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期时限,在期满一年后仍未完成的项目,则应全额补齐所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渔、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的一般生产性企业,合同期一半的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半的期限内减半征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农村集体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以及其它综合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四十年。外商投资企业受让的土地在完成批准总投资40%以上即可转让。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猕猴桃、农林牧渔、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的,免收场地使用费;兴办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事业设施建设的,场地使用费优惠50%;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至第十年场地使用费优惠50%。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所使用土地如需进入地产市场,必须将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补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进入地产市场。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所需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并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四、其它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加速折旧。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境内的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国内外商亲友使用外商赠与资金兴办的企业,其投入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上的,经批准后,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海外留学人员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免征汇出所得税。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它合法收入,亦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在县域规划的工业园区、老子文化旅游城规划区、职业教育基地规划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内联项目),经选址定点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先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10%,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30%,剩余部分在三年后分五年逐年缴纳。
  第二十七条、鼓励外商嫁接改造县内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县内工商企业以及与县内工商企业合营合资,其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八条、依法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历打击侵害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外商投诉中心对外商投资者的投诉,优先受理,及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由县投资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七日内办结全部手续。
  第三十条、 在我县投资的县境(域)外国内投资者,根据具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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