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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琉璃河镇招商引资政策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镇经济发展速度,吸引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等各类经济组织和客商到我镇投资、置业,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 优惠对象
2005年5月1日后,引进的符合镇域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在我镇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经济实体,经镇政府认定,以税务部门的税票和区有关政策为依据,均可享受优惠奖励政策。
本镇常住人口投资的企业,根据投资情况可与镇政府协商一事一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 优惠政策
(一)投资奖励政策
1、凡在琉璃河镇注册的企业(只在本地注册,异地经营的)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按同期区、乡财政体制对镇级财政贡献部分的60%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奖励该企业用于发展,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大户,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2、对在本镇投资兴建生产经营型的企业,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区、乡财政体制对镇级财政贡献给予企业资金扶持。(1)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新建企业,将镇财政留成部分的30%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奖励该企业用于发展,连续奖励三年;(2)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建企业,将镇财政留成部分的35%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奖励该企业用于发展,连续奖励三年;(3)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将镇政府财政留成部分的40%作为镇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连续奖励三年;(4)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将镇财政留成部分的45%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连续奖励三年;(5)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将镇留成部分的50%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连续奖励三年。
3、对属于高科技的;世界500强的;国家名牌企业;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填补国内、北京市空白的(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绿色食品加工(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出口创汇等行业来我镇投资的生产经营企业,镇内资金扶持部分各档提高10%。
(二)土地政策
1、租用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租金为(1)工业用地:5000元—10000元/亩。(2)农业用地:600元—2000元/亩。
2、征用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为每亩4-8万元(不含房地产用地)。
3、土地产权证及地上物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户籍政策
在琉璃河镇投资200万元以上人民币兴办实体,并在镇域内指定地点购买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
(四)中介人奖励政策
1、凡在琉璃河镇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的土地租赁费的40%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2、对征用土地且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首付土地补偿费的5%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3、直接为琉璃河镇政府引进使用资金的:(1)提供无息还本的,按总额度的2%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2)提供有息还本的,按总额度的0.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4、直接为琉璃河镇引进注册企业的的税收,按同期区、乡财政体制对镇级财政贡献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5、中介人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政府承诺
1、对上述各项奖励政策,资金到位后,相关手续完备5日内由镇政府兑现。
2、凡到琉璃河镇注册、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镇工业发展办公室及其它政府各部门为其提供方便,并协助企业办理注册手续,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资企业、建设项目除外)。
3、为外来客商提供安全的治安环境和宽松的投资氛围,使其享有同本镇居民同等的权利。
4、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几项优惠条款的,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5、此优惠政策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05年1月1日前镇政府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6、本优惠政策由琉璃河镇工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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